(七)中医药组(中医处牵头)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省中医药部门参与人禽流感中医救治工作;
2、协助提供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人禽流感预防用中药。
(八)外事组(外事办牵头)主要职责:
1、负责人禽流感涉及到的外事工作(包括港澳地区)的归口联络;
2、负责收集、整理国外(境外),包括国际组织有关人禽流感及对我国、我省有关工作的反映。
(九)保健组(保健办牵头)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同志参与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保健服务。
(十)监察组(监察处牵头)主要职责:
负责对人禽流感工作防控中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等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专家组织
省卫生厅组建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有关专家组成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专家组。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一)病例诊断专家组:
主要由临床救治、预防控制、检测检验、医学影像专家组成,负责人禽流感病例的诊断工作。
(二)临床专家组:
主要由传染病(感染)科、呼吸科、ICU、儿科、急诊科、医学影像、中医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临床治疗方案、指导病人诊断、治疗、疑难危重病人的抢救。
(三)预防控制专家组:
由流行病学、消毒消杀、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爱国卫生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人禽流感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消杀、饮水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健康教育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制定、指导和效果评估,负责医院消毒隔离和职业高暴露人群防护工作的指导。
(四)检测检验专家组:
由病原学等方面检测检验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开展血清学标本的采集、运送,承担标本病原学的检测及结果判定等工作。
三、应急队伍
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均应成立疫情处理机动队,负责疫情现场处置工作。其中设区市级机动队视辖区范围确定10支左右,各县要成立5支以上的机动队。
四、定点医院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各指定1个市级医院为人禽流感病例的定点医院,负责收治本地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同时也要指定1个后备医院。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各指定1个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
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要成立人禽流感医疗救治组,负责人禽流感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预警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三章 疫情监测、确认与发布
一、疫情的监测
(一)常规监测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切实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提高预警能力。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要设立发热病人分诊点。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对体温38℃以上,伴有咽痛、咳嗽者,要询问流行病学接触史,对发热前一周曾到过或居住在禽流感疫区或接触过病死禽的要进行专门登记并转至感染科或分诊点进行检诊。
4、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要对体温38℃以上,伴有咽痛、咳嗽,发热前一周曾到过或居住在禽流感疫区或接触过病死禽的以及发热伴肺炎的患者转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不得滞留病人。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专业人员深入医疗机构指导开展监测工作,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疑人禽流感病例,及时对监测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密切关注呼吸道传染病的疫情动态和聚集性病例发生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二)重点监测
加强对水禽候鸟密集区、家禽饲养集中地等重点地区和饲养家禽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监测,尤其要对曾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和与疫情省份相邻地区的监测工作力度。
二、疫情的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人禽流感可疑病例或疑似病例后,要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微生物学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会诊,确认疑似病例后要在2小时内向省卫生厅报告,并按规定将病人隔离和治疗。
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要在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于2小时内报国家卫生部。
三、疫情的确认
人禽流感病例须由卫生部组织的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最终确认。
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监测结果的复核工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实验室(国家流感中心)承担
四、疫情的公布与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