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反应和结束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IV级应急反应
发现地将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株的患者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必要的动物和密切接触人员标本进行病毒分离,调查结果及时报至卫生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3、监测和报告
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区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省级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关应及时相互通报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
4、由省卫生厅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5、疫苗和药物
根据国家流感中心提供有关新亚型疫苗研制和试验工作情况,以及卫生部组织新亚型药物敏感性研究和疫情形势评估情况,结合本省实际,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抗病毒药物储备的意见。
6、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 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2) 健康教育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