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332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省内各普通高校:
为贯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防学校食物中毒、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于2005年7月11日联合召开了《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会议》。抓好学校食堂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管理,制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的关键,为切实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提高预防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的主管领导在会议上做的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落实工作要求,提高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对保护师生身心健康、保障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辽宁,提高全省整体卫生应急能力重要性的认识,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全省各学校要在开学以后对本校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管理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对照《
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办法,同时将整改措施于2005年9月10日前报所在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三、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要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9月20日前对本地区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其检查的比例应不少于本地区学校总数的50%,并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
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对经整改后学校食堂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措施仍不落实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