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390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提高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通知如下:
一、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按各医疗卫生机构专业特点和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分别组建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含食源性疾病)、职业与化学中毒、核与放射事故、健康教育、精神卫生等卫生应急队伍。
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省卫生厅决定依托中国医大附属一院、中国医大附属二院、省人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健康教育所、省精神卫生中心等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组建10支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具体为(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中国医大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大附属第二医院、省人民医院分别负责组建一支由35人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建各由25人组成的传染病疫情卫生应急队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卫生应急队;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组建由20人组成的食物中毒(含食源性疾病)卫生应急队;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组建各由20人组成的职业与化学中毒卫生应急队和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队;省健康教育所负责组建由8人组成的健康教育卫生应急队;省精神卫生中心负责组建由8人组成的精神卫生应急队。
三、各市、县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建和完善本级卫生应急队。按国家预案要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市级应不少于60人,县级应不少于30人;健康教育与精神卫生应急队为5-10人;其他类的卫生应急队为20-25人。
四、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卫生应急队能力建设,每支卫生应急队伍都要确定应急队队长1人,副队长1-2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对本地卫生应急队培训、演练2次,要配备必要的车载救治设施及药品等。要加强对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将卫生应急队队员的表现纳入奖惩考核之中,使卫生应急队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反应快捷,处置有效。省卫生厅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对卫生应急队进行培训、演练,并对全省培训演练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