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辽宁省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项目中乡镇卫生院技术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326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服务能力,现就做好项目中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医师技术培训、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以下统称乡镇卫生院人员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乡镇卫生院人员培训是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各市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市、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员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并下发各县(市、区)。同时报省卫生厅农卫处。
培训大纲要有针对性,注重实用性。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以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助能力为重点,以传染病的法律法规、疫情报告、初步诊疗、疫情分析及正确甄别和转运可疑传染病人为主要内容;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医师技术培训以正确开展急诊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能力为重点,以急诊急救“三基”培训、农村常见急危重症的识别与抢救、诊断、鉴别诊断与治疗方法及灾害医学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以提高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为重点,以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章制度、服务行为规范、合理用药和控制医药费用等为重点。培训计划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培训内容、实施方式、时间和资金安排、管理监督与培训前、后评估等内容。并在培训前,做好有关师资培训、培训机构和受训人员的选择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估等,同时要加强对培训效果的考核,掌握了解本市、县(市、区)培训前后总体效果情况。要实行培训前测试,培训后考试,对师资进行培训评估(评估表见附件),严把培训质量关,讲求培训的实际效果,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培训结束要形成培训总结报告报卫生厅农卫生处,培训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培训目标完成情况、培训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培训效果评估等。卫生厅将按各地培训计划进行督导和抽查。
附件:乡镇卫生院技术培训教师授课质量评价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