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学校饮食、饮水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因素排查与防控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130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省卫生监督所,省内各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成果,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防控机制,根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以全省学校饮食、饮水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排查与防控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按照《2007年全省学校食品卫生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排查与防控要点》(附件1)对全省学校饮食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因素排查。
2、按照《2007年全省学校饮水卫生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排查与防控要点》(附件2),通过对全省100所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指标的检测,对全省学校饮水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因素排查。
3、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学校进行预警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组织实施与工作步骤
本次行动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领导,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实施,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7年4月1日-4月30日)。各市卫生局依据省卫生厅要求,组织卫生监督等机构,制定出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将排查的内容通知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并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至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二)风险排查与预警整改阶段(2007年5月8日-8月15日)。各市卫生局要组织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排查与防控要点》(附件1、2),对本辖区内大中小学和托幼园所开展全面排查与防控行动,完成排查、水质检测、预警整改、汇总上报工作。为保证行动有效,各市市级对本地区大中小学和托幼园所的排查比例应不少于本地区应排查总数的20%,其中对农村住宿学校的排查比例应不少于30%,对大专以上(含大专)住宿学校的排查比例应不少于50%。
为保证水质检测工作质量,各市要于2007年6月15-7月15日完成水质检测采样工作,于7月30日前完成水质实验室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报至省卫生监督所。本次水质检测的对象为自建集中式供水学校水质,全省共检测100份,其中沈阳、大连市各10份,鞍山、抚顺、本溪、锦州市各8份,其它市6份。各市水质检测项目要按《辽宁省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饮用水监督检查水质抽检项目》(附件3)进行,水质检测采样工作由市级卫生监督所负责,其中农村学校占比例不低于80%,实验室检测工作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各市要于2007年8月1日-15日,对本地区排查情况进行打分、汇总、分类、建档,对排查中存在问题的学校提出预警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排查学校的饮食、饮水类排查防控要点(附件1、附件2)打分情况和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4)及总结材料(含电子版)报至省卫生监督所。
(三)省级复查总结阶段。2007年9月1日-9月30日,省卫生厅组织省卫生监督所等按《2007年全省各市学校饮食、饮水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与防控行动工作要点》(附件5)对各市的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对部分学校按《排查与防控要点》进行抽查,每市现场检查大专以上学校2所(沈阳、大连各4所),其他学校5所,其中农村3所,共100所。对全省行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