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大传染病症状监测与实验室监测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291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我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不明原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落实卫生部《辽宁省重点传染病预测预警及应对体系建设全国推广项目》任务要求,决定在全省逐步开展重大传染病症状监测与实验室监测工作,以建立健全我省重大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
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辽宁省重大传染病症状监测与实验室监测方案》(见附件)要求完成好各自工作,提高全省突发急性传染病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我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反馈。
附件:辽宁省重大传染病症状监测与实验室监测方案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辽宁省重大传染病症状监测与实验室监测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当前,全球生物恐怖威胁与传染病暴发形势日益严峻,公共卫生面对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发现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暴发或流行的征兆,尤其是在症状出现早期发现疾病的异常动态,是公共卫生急需解决的问题。
2003年,我省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了针对SARS的症状监测系统,取得了一些经验,但SARS过后该系统停止了运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大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决定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SARS、禽流感、鼠疫等重大传染病症状监测及实验室监测系统。
二、组织管理
该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业务安排与技术指导,由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共同完成。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该项工作于2007年先行在沈阳、鞍山、本溪、丹东、锦州、盘锦6个市开展试点,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计划在2008年下半年推广至全省14个市。
四、技术路线
(一)症状监测技术路线与各单位相关职责
1、每个市选择一所门诊量较大的综合医院,由疾控中心派流调人员到医院的门诊,如呼吸内科、感染科,负责收集每日发热患者的基本信息和临床症状、采集发热患者的咽拭子和血清标本,每日将患者的基本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本市无检测能力要定期将采集的样品送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