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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552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06]3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辽宁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卫生应急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危害,落实卫生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06]355号,以下简称《预案》)中卫生应急工作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由天然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可能使人体缺氧窒息的气体所造成的中毒事件,可参照本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报告主体和卫生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等机构学习卫生部等十部门印发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职责,掌握事件分级标准,指定本地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核实机构,组织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我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其信息调查的接报、调查、核实、跟踪、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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