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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435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科学、规范、系统、长期地开展鼠疫监测,全面做好我省鼠疫防治工作,根据《全国鼠疫监测工作方案》,结合当前全国鼠疫疫情情况和我省实际工作需要,省卫生厅重新制定了《辽宁省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鼠疫监测是鼠疫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实施鼠疫疫情预测预警、制定防控对策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鼠疫监测工作,将其作为鼠疫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大投入力度,保证监测经费、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确保完成鼠疫各项监测任务。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鼠疫监测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当年鼠疫监测工作计划。沈阳、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将实施细则报省卫生厅备案;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每年年初将当年本地区鼠疫监测工作计划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实行鼠疫监测工作目标负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监测单位、监测岗位以及具体责任人,健全鼠疫监测工作制度及技术规范,提高鼠疫监测质量及工作水平,推进鼠疫防治工作规范化建设。
  四、各地及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好有关鼠疫监测信息和相关资料,认真做好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汇总、分析及反馈,及时进行鼠疫疫情预测预警,做好鼠疫监测工作年终总结和考评。省卫生厅将把鼠疫监测作为重要工作指标,纳入每年的鼠疫防治工作检查和考核当中。
  五、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由省防治地方病办公室印发的《辽宁省鼠疫监测细则(试行)》(辽地办〔1983〕6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辽宁省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鼠疫是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以发病急、传播快、病死率高、传染性强为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其规定为甲类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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