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周口市属国有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0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泛区农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周口市属国有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周口市属国有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察局)
为切实保障我市国有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妥善解决破产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河南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豫人社〔2009〕2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破产企业是指周口市国有依法破产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法定程序破产、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二)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无力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费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财政负担,地方政府尽责、中央补助奖励、省市重点帮助、基金结余调剂。
第四条 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