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
(4)承担运行维护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季度考核不合格率超过20%的。
(三)综合评分
各市(州)级环保部门将建设运维商半年建设情况考核与运维情况考核两项得分进行合计,总分为建设运维商半年综合考核评分。
(四)各市(州)环保部门将半年考核评分结果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报省级环保部门。由省级环保部门进行复核,确定最终考核评分,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承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资金仅指维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的药剂、配品、配件、通信、运输、人工等日常经费支出,设备大修、更新的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省级财政承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资金采取先运维后付款的方式,由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量和正常运转率,按《办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核算运维补助经费后拨付至各市(州)级环保部门。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季度运维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该系统季度运维经费不予拨付。
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监控机构出具的数据提出异议的,可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复核性比对监测。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情况及污染源监控平台运行维护情况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市(州)环保部门不按本实施细则要求,选择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要求的建设运维商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建设运维商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工作的资格,同时取消该地区当年的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补助经费,必要时取消该地区自行选择建设运维商的资格,由省级环保部门指定建设运维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为半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修订颁布正式实施细则。
附件1: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季度运行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类别
| 企业
名称
| 排污口编号
| 监测
因子
| 运维
单位
| 比对监测是否合格
| 系统正常运行率(%)
| 故障后是否能及时修复
| 标准物质抽测合格率(%)
| 是否每周定期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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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A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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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B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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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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