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对监测:环境监测部门制订工作计划,每季度对本级环保部门监管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校验,并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季度的比对监测报告。比对监测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和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省环境监测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比对监测,并负责以全年不低于10%的比例对全省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抽测,其抽测结果作为该点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数据上传率报告:环境信息部门负责每季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数据上传率、网络联通率进行统计,并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环保部门提交上季度的统计结果。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上传率报告由省级环境信息中心负责。
(三)运维单位自查:各运维单位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运维记录。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需同时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
(四)现场核查:由环保部门对运维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两部分进行现场核查。
(五)综合考核: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考核评分,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监督考核表》(环发[2009]88号)和《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季度运行情况统计表》,做出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1.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2.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3.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六)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季度运行考核不合格的,运维单位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用于环境执法和管理。
(七)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考核情况结果,省级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国控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省级环保部门每半年组织对全省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综合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建设或运维情况考核不合格的建设运维商,将不再具备在全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维的资格。
(一)建设情况考核
1.建设运维商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半年承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关资料、年度建设情况总结报市(州)级环保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的设备是否为中标设备或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设备;
(2)是否能按照国家和省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3)仪器发生故障时,接到通知后是否能在24小时内提供所需配件(或备用件)和技术服务;
(4)是否存在未报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即开始建设的情况;
(5)是否能按期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要求;
(6)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售后服务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的行为。
2.市(州)级环保部门以建设运维商半年建成系统验收评分的平均分为基数,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按以下要求进行逐项扣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1)存在未报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即开始建设的情况,每发现一次,扣5分。
(2)一次验收通过率低于100%的,每少一次,扣5分。
(3)验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超过期限未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同一意见,在多个项目验收中出现的,每重复出现一次,扣1分。
(4)使用的仪器设备为非中标设备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0分,发现3次,直接评为不合格。
(5)设备安装时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发现一次,直接评为不合格。
(6)其他不符合规范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二)运维情况考核
1.各市(州)级环保部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季度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考核评分表》,对所监管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半年运行情况评分,1套系统1张表。其中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考核评分由组织运维的环保部门负责。
2.各市(州)级环保部门填写《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考核评分表》,对各建设运维商承担运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年度考核评分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该单位运维工作综合得分,综合评分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考核评分结果在全省予以通报。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承担运行维护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超过20%的点位正常运行率低于90%的;
(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因运维单位责任不能按期修复亦未采取人工监测方式报送数据的,半年内累计3次以上或一次性超过30天不能恢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