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建设时间,设备型号,承建单位等基本情况。
2.运维记录与维修记录。
(二)市(州)级环保部门收到运维单位申请后委托监测部门对在线监测仪器性能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市(州)级环保部门根据上述资料,综合评估做出是否报废的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做出报废的决定:
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成十年以上,主要配件已不再生产的;
2.在运维技术规范和要求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设备年故障率超过30%的;
3.经环境监测部门检测,系统性能参数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四)做出报废决定的,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应通知排污单位限期重新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排污单位未在限期内按要求重新建设的,依照《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管理,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同时做好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不丢失。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原因导致监控平台不能接收和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在24小时内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并应于故障排除后迅速补报故障期间的自动监控数据。
第五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建立数据库;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监控日志与档案,按照“一企一档,终身监控”的原则,及时存储污染源基础信息资料;对监控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每季度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动态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应责任到人,由专人每日查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对各类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同时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一般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日常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一)发现自动监控系统仪器不能正常运行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由网上向运维单位派送设施报警处置单,同时电告运维单位调查原因,进行处理。运维单位现场查明异常原因,属设备故障的及时排除故障,属排污单位自身原因的,向环保部门报告。
(二)发现监测数据连续12小时以上出现超标超量排污报警,且运维单位已排除监测设备故障的,通知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查取证,查明成因,告知当事人拟被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与依据,下达《污染治理限期整改通知》或提出《环境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发现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下达《污染治理限期整改通知》或提出《环境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1.无故干预运维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的;
2.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断电、停运、维修、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
3.故意破坏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水、电、通讯等条件的;
4.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
5.拒绝或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四)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责令立即改正,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级环保部门:
1.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使用非中标设备(中标设备指省级环保部门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组织招标且招标结果仍然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设备;
2.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运、迁移、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
3.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
(五)一旦发现有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传输虚假数据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停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立即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核实后,根据《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通报全省停止该单位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维的资格及该单位同类产品在湖北省内销售使用的资格,并建议国家环保部门对其相关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六)国控企业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于24小时内报省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超过3天未恢复亦无情况说明或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超标排污超过3天未进行查处的,省级环保部门直接进行稽查。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数据有效,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合格运行一个季度后,需每季度进行一次运行情况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定、运行维护单位年度考核及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经费的拨付依据。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监督考核由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督考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考核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按以下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