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氮氧化物:取样方式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选择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紫外吸收法
(4)含氧量:取样方式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选择顺磁法或氧化锆法
(5)烟气流速、烟道压力:皮托管法
(6)烟气温度:热电偶或热电阻温度传感器法
3.使用其他方法原理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其各项性能指标必须满足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省级环境监测部门的性能检测。
(四)应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以下功能:
1.仪器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或可编程控制器;
2.内置我省使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分析仪器的通讯协议,可直接与所有分析设备进行多串口数字信号采集,并具备规约编程功能,可根据用户需求添加分析仪器通讯协议;
3.与上位机通讯协议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并可根据用户需求扩展;
4.支持有线接口和无线两种通讯方式,支持多点IP地址发送数据功能,每种通讯方式至少可以向2个IP地址上报数据,并与其中一个主上报地址进行交互;
5.具有远程升级、维护及反控功能,可通过反控实现对数据采集传输仪的参数设置、状态查询、存储数据查看及升级等操作。
第二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 为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质量,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投资,排污单位需在系统建设前按照《湖北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规范》编制建设方案,根据管理权限报环保部门审查。环保部门在收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和方案审查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方案审查,对监测因子选择、安装点位设置、设备选型、监控站房布局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建设方案,由排污单位修改后重新审查。建设方案通过审查后方可依照方案实施建设。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对承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全套设备免费保修和仅收取配件费的终身维修。
第八条 同一排污单位同类排污口原则上应由同一个建设运维商负责建设,特殊情况需不同单位建设的,需报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批准。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时涉及原有系统改造的,建设运维商应在尽可能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全面完成系统的改造,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完成安装、初试后,承建单位应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调试,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调试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72小时,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调试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168小时。调试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向环境监测部门申请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验收监测。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自动监控系统和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监测由省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监测由企业所在地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同级环境监测部门负责。验收监测采集实际废水、废气样品,以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国标方法对污染物浓度进行比对试验,主要污染物相对误差不应高于10%。验收监测期间,排污单位应保持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的正常生产工况并符合验收监测条件。
第十一条 验收监测合格后,排污单位向当地市(州)级环保部门提出联网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入企业所在地市(州)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需同时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联网申请,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入企业所在地市(州)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程序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连续稳定试运行一个月以后,排污单位向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建设方案批复、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验收监测报告、联网报告、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材料。
(二)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重新填报后再进行审核。
(三)环保部门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规程和湖北省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连续监测系统项目验收方案组织验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由原环评审批单位负责组织同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等有关部门,与“三同时”总体验收一并进行,必要时可在“三同时”总体验收之前完成系统的验收工作;其它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由污染源所在地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三条 验收监测或联网测试结果不合格以及排污口不满足规范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相关制度、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后,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