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09]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细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内的主要排污单位,并遵照执行。
各地应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于11月20日前组织完成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的招标确定工作,与建设运维商签订运维合同,全面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维管理,并将招标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我厅将根据各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际运行情况核定年度运维补助经费。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州)级环保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要求,通过招标确定在当地有资格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废水和废气类各1-2家,中标结果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省级环保部门每半年组织对建设运维商年度建设运维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建设运维商不得继续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维工作,并由市(州)级环保部门组织招标确定新的建设运维商。
第三条 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维的建设运维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内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具有国家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废水或废气自动连续监测类)证书,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负责承担建设与运行维护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能够连续、稳定运行,无弄虚造假行为,未发生重大运维责任事故,无环保部门通报批评记录;
(四)在湖北省内有注册服务机构和稳定的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队伍,技术服务人员应持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具有按相应技术规范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能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服务;
(五)在湖北省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和符合建设与运行维护条件的实验室,并建有专门的备品备件库。
第四条 省、市(州)级环保部门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组织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维单位招标的,招标有效期内招标结果仍然有效,招标无有效期的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后一年内更改为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管理模式。中标单位开展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维工作纳入全省考核范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在本省继续开展相应工作的资格。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需符合下列条件,并应将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报省、市(州)级环保部门备案:
(一)仪器设备具备以下资质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2.进口仪器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3.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限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
(二)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符合下列标准、规范要求: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3.《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
4.《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技术规范》(DB42/T549-2009);
5.《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安装技术规范》;(DB42/T550-2009);
6.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标准规范。
(三)主要分析仪器的分析方法
1.废水
(1)废水流量:明渠采用超声波法,管道采用电磁法
(2)COD: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
(3)PH值:电极法
(4)氨氮:气敏电极法、光度法
(5)总磷:加热分解-钼锑抗分光光度法、紫外分解-钼锑抗分光光度法、氧化电分解-钼锑抗分光光度法
2.废气
(1)颗粒物:浊度法或光散射法
(2)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取样方式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选择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紫外差分吸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