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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决定

  (三)优化环境,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1.创建“信用三门峡”。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改善投资环境,重点打击“四乱”行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安全区创建力度,深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企业活动,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
  2.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全市各大中型企业要在两年内基本建立起企业内部信用制度。设立内部信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信调查和评估、信用管理、债权保障等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内部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行为。正确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经济发展与金融保障的关系,放开搞活企业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防止单纯从地方和企业利益出发,忽视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做法。企业破产须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依法破产。凡改制方案未获债权金融机构认可的,一律不准进入实施过程。对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领导人,不得出国(境)或予以从严审批。
  3.建立信用法律保障体系。严厉打击诈骗、偷逃税款、逃废银行债务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对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行为,要在媒体上公布“黑名单”,由市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实行联合制裁,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
  4.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在金融、税务、工商、质监、财政等系统内完善同业征信制度和本系统内部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标识码和企业信用档案,并逐步建立部门间的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做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探索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健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发布、咨询和查询的社会化。
  (四)建立和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制度。对三门峡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本市常驻金融机构,由市政府每年综合考评后予以奖励;区外股份制金融机构按市政府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五)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服务和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利用政府数字化平台,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环境、土地、人才、政策等资源信息支撑。对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工商、税务、国土、房管等方面的手续和费用,坚持从优、从简办理。加强金融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金融机构资金运行和交易安全。
  四、加强领导,促进金融经济协调发展
  (一)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注重对金融的研究和学习,努力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要把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搞好综合协调,加强对金融发展的调查研究,协调和帮助金融机构解决业务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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