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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政〔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计生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
  (市计生委 二○○四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双方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
  二、发放办法
  (一)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按照每户一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以存折的形式逐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1.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负担50%。
  2.夫妻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3.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为农村居民者,由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各负担50%。
  4.夫妻一方亡故者,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5.双方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落实。
  6.城市个体工商户,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担。
  7.离开原工作单位,但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由接收单位负担;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负担。
  8.因企事业单位减员增效下岗的职工仍由原单位负担;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区)分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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