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200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市区内各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含会议费)的5%计征。
(二)市区内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娱乐、照像、桑拿浴池(含保健)、美容美发、网吧、茶饮、休闲等行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行业按其施工工程总造价,由1%降为0.5%计征。
(五)市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5%计征(已按前述行业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除外)。
(六)铁路、供电、邮政、电信(含通信、移动通信、信息传媒业)等经营性收费单位或行业按营业(服务)收入总额的0.2%计征。
(七)金融、证券、保险行业按工资奖金总额的0.5%计征。
(八)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应纳增值税额的5%计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价格调节基金的足额征收,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实行部门负责制。上述征收范围的第(一)、(六)、(七)项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征收;第(四)项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第(二)、(三)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第(五)、(八)项由市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负责基金的征收稽查、综合协调、票据管理等工作。
(二)为确保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由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进行专户管理。
(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加盖“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章”。使用其他票据的,被征单位有权拒缴,并可向市基金办举报(电话:2875000)。
(四)对拒不提供有关账目、纳税凭证,或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