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要求。教育部门要制定措施,加强对校园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三)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明确要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履行局域网接入制度和网络地址变更备案制度,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治理纳入全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对于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要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部门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除经文化部门批准正在筹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暂停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乔心冰同志任组长,市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文明办和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督导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具体负责处理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5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文化、工商、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和任务作出专项整治具体安排。
(二)清理整治阶段(4月1日至8月1日)。全面调查摸底各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违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集中整治,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