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县级老龄工作机构的通知
(三政办〔200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体制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2〕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老龄工作体制健全老龄工作机构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3〕19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建立县级老龄工作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县级老龄工作管理机构。原来已建立工作机构的县(市)、区,要尽快移交当地民政部门;尚未设立老龄工作机构的县(市)、区,要抓紧管理体制的落实工作。
二、在机构改革中,当地“三定”方案已明确老龄工作职能划转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牵头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编制、人员、办公地点和经费的落实工作。民政、编制、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保证老龄机构设置工作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