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三政〔200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城市环境,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河南省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排污收费管理是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趋势、加强生态保护的一项治本措施,对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条例》和《办法》的贯彻实施,自觉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加强环保法制建设,加大环保工作力度,为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排污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环保法规,严格履行法定职能,保持法制统一,切实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合理划分管理范围,理顺排污收费体制。根据
《条例》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排污收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见附表):
(一)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保局核定征收;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其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由三门峡市环保局核定征收。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企业和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排污费,由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征收。
(三)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企业,由各县(市)环保局负责其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原来由市环保局征收管理的10个企业,按规定下放由各有关县(市)环保局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