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的清理,结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同时进行,对不符合法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凡是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和组织,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一律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
三、清理的步骤
(一)第一阶段
2004年1月初至1月20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动员、学习,对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第二阶段
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清理方法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研究审定后,形成清理结果情况报告。
(三)第三阶段
2004年3月1日至3月15日,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清理结果报告同级政府。3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本地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清理总体情况,保留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内容,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保留的行政机关实施机关和依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按时上报省政府。
(四)第四阶段
20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政府将清理结果和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包括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的有关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与编制、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熟悉行政许可业务的工作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清理,按时完成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