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
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在
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抓紧进行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为了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一)清理的范围
凡是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都属于这次清理的范围。
(二)清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在过去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自身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废止,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清理的方法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列出自身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对上级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的全部目录,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2.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实施法定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设定权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一律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