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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制定2004年度责任目标的通知

  (二)市政府部门
  1.市政府部门的目标,按照“责任单位申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有关部门论证,市政府最终审定”的办法制定。
  2.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各单位在申报时其数值和速度不能低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已经确定的指标数值,最终经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确定。
  3.各部门的工作性目标,应根据2003年实际完成情况,按10%以上的增长速度确定2004年的目标值,个别难度较大的目标其增长率不得低于5%。已达100%水平的目标应保持上年水平。
  4.共同性目标各部门不再单独申报,由市政府目标办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5.各部门在申报时,应把第一大类经济、社会发展和本职工作目标分为重点和一般两类,重点目标的项数原则上控制在3项左右,在目标考核中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组织协调的部门分工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前期项目、利用省外投资额),由市计委组织协调。
  2.实际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出口目标由市外经贸局组织协调。
  3.技术改造投资、新产品开发、安全生产等目标由市经贸委组织协调。
  4.金融系统存贷款目标由市人民银行组织协调。
  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目标、流通企业扭亏增盈目标由市财政局组织协调。
  6.社会保障、就业和再就业目标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统筹额目标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协调。
  7.乡镇企业入库税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协调。
  8.环境保护目标由市环保局组织协调。
  9.发展旅游业目标由市旅游局组织协调。
  四、时间要求
  (一)各责任部门将2004年度市政府系统责任目标申报意见(简称目标意见,下同)于2004年1月18日前报市政府目标办。
  (二)市政府目标办将各责任单位的目标意见收齐初审后,于2004年2月5日前分口交分管副市长审核。
  (三)由有关部门负责分解协调的责任目标,于2004年2月10日前与各责任单位衔接结束。
  (四)市政府目标办根据有关部门的分解意见于2004年2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责任目标的制定工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2004年度责任目标统一以市政府文件下达执行。

  附件:2004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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