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市)、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六个税种收入基数包括县(市)、区完成的收入基数和市级下划的收入基数。
今后县(市)、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等八个税种,收入完成数低于2003年收入基数的,市级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
(五)市区契税统一由市级征收。
(六)其他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计算办法仍按现行体制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严肃税收征管纪律,确保各级财政收入应收尽收。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整顿和规范财税征收秩序,纠正地方自行出台的先征后返政策。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实行新体制后的各项收入征收划分、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配套措施和预算管理办法,确保新体制在全市和相关部门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强化各项税收征管,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征收入库,严禁混库、串税等行为,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各级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县(市)、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培植壮大财源,通过自身努力改善财政状况。对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收入质量有所提高、基本保障到位的县(市)、区,市政府将通过一般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三)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乡(镇)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其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以保障其基本的支出需求。
(四)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财政支出供给范围。各县(市)、区的财政收入首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严禁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工资发放水平没有达到国家基本标准的,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按国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逐步消化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
(五)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村镇财务管理体制等改革,以改革促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体制调整后的各项收入基数的划转核定,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