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三政〔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调整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规范财政税收政策,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制定促进“T”字型城镇带发展的扶持措施,培植财源,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总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完善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2.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管理体制,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共享;
3.保证县(市)、区既得利益,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
4.统一规范,操作简便。
二、具体内容
(一)以2003年为基期年,确定各县(市)、区的省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五个税种收入下划基数。各县(市)、区的省、市级耕地占用税以1994--2003年10年平均数为下划基数。
上述六个税种收入下划基数定额上解市级。
(二)市级企业所得税除跨县(市)、区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县(市)、区。
市级在陕县、湖滨区、开发区的企业及陕县在市区企业,税收维持原征管办法及收入级次。
(三)体制调整后,县(市)、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等八个税种,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市与县(市)、区按3:7比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