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2004年,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中央和省将完善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当调减国债的投资规模,调整国债投资使用方向。
(二)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社会保障投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实施政策性破产,做好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安置,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快老工业企业调整改造,支持并逐步解决企业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认真研究并着力构建企业军转干部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在预算中合理安排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保障所需资金。
(三)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经费,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执法办案所必需的经费。
(四)保证教育、科学、卫生等重点支出需要,确保财政对教育、科学的投入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加大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构筑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屏障。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步伐。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公用经费供给需要。今后每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差距。
(五)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六)积极推进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全面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同时做好放开粮食收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和妥善处理“三老”问题的工作。
(七)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在保证重点支出的同时,要大力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考察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坚持制止兴建楼堂馆所,反对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要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定编定岗定员和超编人员分流工作,严格控制行政事业费的过快增长。逐步减少对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
(八)认真贯彻落实《
中小企业促进法》,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