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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三政〔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1999年以来的五年间,全市各条战线、各个领域的劳动者为我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洒下了辛勤汗水,奉献了智慧和劳动,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脱颖而出。为了表彰先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调动各条战线职工及广大劳动者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市政府决定,2004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三门峡市第四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下同)表彰大会,同时推荐省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1999年5月以来,在我市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政法等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其中,1999年5月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被授予国务院及其部委级劳动模范称号者和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参加评选;1999年5月以来被省政府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不参加市级评选;曾获市劳动模范称号、没有新的贡献者,原则上不再推荐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三大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主要工作业绩达到或创造市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提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革新、协作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经济效益者。
  (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重大疫情等方面作出贡献者。
  (六)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下岗职工在创业和带领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九)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事业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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