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9人至23人;
(三)县9人至21人;
(四)市辖区9人至15人;
(五)乡、民族乡、镇5人至13人。
第三十一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区划事项;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或者建立民族乡,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执行经济计划;
(十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二)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三)领导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十四)领导牧业区的建设工作,特别是牧业区经济中心地点的建设工作;
(十五)领导森林经营、森林保护和植树造林等工作;
(十六)管理水利事业;
(十七)管理税收工作;
(十八)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二十)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二十一)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公安部队;
(二十二)管理兵役工作;
(二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二十四)保护历史文物古迹;
(二十五)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