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所属各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区划的事项;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执行经济计划;
(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一)管理自治州所属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管理市场;
(十二)领导畜牧业、农业、林业、手工业生产和人民公社事业;
(十三)领导自治州的建设工作;
(十四)管理水利事业;
(十五)管理与发展自治州的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六)管理税收工作;
(十七)管理与发展自治州的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八)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九)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公安部队;
(二十)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二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二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二十三)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执行经济计划,执行预算;
(九)领导畜牧业、农业、林业、手工业生产和人民公社事业;
(十)管理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管理市场;
(十一)管理税收工作;
(十二)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三)管理水利工作;
(十四)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