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
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青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州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五)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六)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州的公安部队;
(八)选举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选举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听取和审查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选举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