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管理和发展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八)管理税收工作;
(十九)管理和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二十)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公安部队;
(二十一)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二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十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
(二十四)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领导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的工作;
(九)巩固和发展牧区、农村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
(十)培养和提拔各民族的共产主义的干部和科学技术人员;
(十一)执行经济计划;
(十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三)领导畜牧业、农业、林业、副业、渔猎业和手工业生产;
(十四)领导和管理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管理市场;
(十五)管理税收工作;
(十六)管理和发展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七)管理和发展水利电力事业;
(十八)管理和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九)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二十)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十一)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
(二十二)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