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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失效]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召集。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毕后,由上届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三到四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本级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
  向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州、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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