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听取和审查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五)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救济工作和社会福利事业;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选举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七)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县人民委员会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批准畜牧业、农业、手工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计划;
(五)规划公共事业;
(六)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审查财政收支;
(八)选举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和乡、镇人民委员会委员;
(九)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