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二届第24号)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旗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
第二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二章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自治旗所属各嘎查、民族嘎查、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