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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2005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根据规定处理。
  (二)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三)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利用婚丧嫁娶等收敛钱财的要严肃查处。
  (五)参加赌博的,要先免去职务,再依据规定处理;在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在落实好以上五项要求的同时,要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决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确因特殊情况拒绝不了的不得擅自处理,一律上交纪检监察机关,否则一律视为违纪。二是严禁领导干部参与各种赌博。凡是参与赌博活动的,一律按照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巩固清理超标小汽车的工作成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务配车规定的审批制度。发现违规购置配备超标准小汽车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厅直各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和制定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要制定适应本单位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监督约束制度,并定期对照检查,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2005年厅机关、厅直各单位要继续把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一)要严肃查办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侵犯群众利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以及挥霍浪费、私分钱物或其它以权谋私的行为。
  (二)要坚持逐级办案的原则,对厅直单位副处级以下干部的违纪案件,一般应由厅直单位自行调查处理。厅直单位发生违纪案件,凡立案调查的,必须向厅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案件调查要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处理。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厅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厅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厅直单位的领导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水平和办案能力。
  (三)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及厅直单位干部职工的来信来访。要完善信访举报的受理制度,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完善信件处理制度,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来访接待制度,逐步建立完善首访责任制;健全举报电话的处理制度,要耐心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对紧急、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快速处理。同时,要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力,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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