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部门、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
第六条 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卫生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进行谈话,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厅机关其他公务人员由监察处处长进行谈话,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
第七条 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集体谈话,也可实行劝诫谈话。既可要求责任部门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 谈话时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以及谈话的主要内容。备忘性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处统一管理;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组、监察处存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和省纪委的要求,规范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发挥廉政建设职能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干部任职的需要,在任职干部上任前进行廉政谈话并提出要求,对于干部保持廉洁自律,树立拒腐防变的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实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可以进一步加深对干部的了解,增进上下沟通,强化组织监督,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鞭策、诫勉领导干部,促进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搞好廉洁自律,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到勤政廉政。
第三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卫生厅党组任命的所有党政干部;
(二)卫生厅新任职的公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