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和《辽宁省卫生厅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的通知
(辽卫字〔2005〕5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卫生厅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和《辽宁省卫生厅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厅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廉政诫免谈话制度和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以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前发展。
二○○五年六月一日
辽宁省卫生厅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卫生厅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 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
(一)卫生厅机关公务人员;
(二)卫生厅直属单位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己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三)对于部门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