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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评选2006年度辽宁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管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评选2006年度辽宁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管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52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辽电、辽河油田卫生处:
  在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2006年全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鼓励先进,促进我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工作取得更大成绩,根据《2006年辽宁省卫生系统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安排,省卫生厅决定评选“2006年度辽宁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中评选产生;先进工作者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单位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和主管行风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在本市行业作风建设评比中,获得前5位或与去年比进步5位。
  2、完成《2006年辽宁省卫生系统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工作有创新。
  3、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得当,民心网案件反馈及时。
  4、积极贯彻落实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
  5、认真落实政务公开, 按时完成诚信评价体系工作,不弄虚作假。
  (二)先进工作者
  1、所在单位必须连续3年以上获得行风工作评比先进单位或标兵单位;
  2、连续3年以上负责行风建设工作;
  3、工作作风正派,工作业绩突出。
  三、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先进集体评比不受名额限制。先进个人各市卫生局评选推荐出1-2名;厅直各单位、辽电、辽河油田卫生处各评选推荐1名。
  各地各单位结合评比条件进行评选推荐报省卫生厅监察室,省卫生厅根据年底考核及日常工作情况组织评定,确定“2006年度辽宁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请各地各单位将申报表(见附件1、2)于2006年12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监察室。

  附件:1、辽宁省卫生系统行风管理先进集体申报表。
  2、辽宁省卫生系统行风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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