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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2006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考评验收的通知

  (三)为激励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在评选“诚信服务先进个人”要注意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第一线倾斜。同时,为鼓励先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对获得荣誉标兵的单位领导和先进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附件:1、诚信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2、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先进单位申报表
  4、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先进个人申报表
  5、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标兵单位申报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诚信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患者和群众服务,积极参加卫生系统开展的行风建设工作,并能较好地起到表率作用。
  2、廉洁行医,公正执法,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拒收服务对象钱物,拒吃请,拒收药品回扣,自觉抵制卫生行业当中的不正之风。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为本地区、本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做出贡献。
  3、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执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年内无医疗事故或违纪行为。努力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服务热情、礼貌待患,在本单位有较高的威信。
  4、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年度内受过表奖的服务标兵或先进工作者。

  附件2 ;
  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地  区

先 进 单 位 名 额

先进个人名额

沈 阳 市

8

8

大 连 市

8

8

鞍 山 市

5

7

抚 顺 市

4

5

本 溪 市

4

5

丹 东 市

3

4

锦 州 市

4

5

营 口 市

4

5

阜 新 市

3

4

辽 阳 市

4

5

铁 岭 市

2

3

朝 阳 市

2

3

盘 锦 市

2

3

葫芦岛市

2

3

厅直单位

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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