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区划事项;
(九)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执行经济计划;
(十一)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二)巩固和提高人民公社,加强对人民公社各项事业的领导;
(十三)依照国家计划和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领导和发展农业、副业、畜牧业、林业等生产建设事业和直接过渡地区的各种合作事业;
(十四)领导和发展地方国营和人民公社经营的工矿企业、手工业和商业;
(十五)领导和发展各种经济作物和亚热带作物的生产;
(十六)管理和发展水利事业;
(十七)管理和发展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八)管理税收工作;
(十九)管理和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领导对各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整理和发扬的工作;
(二十)管理社会福利、妇女保健和优抚救济工作;
(二十一)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管理人民武装警察;
(二十二)管理兵役工作;
(二十三)管理宗教事务,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二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二十五)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二十六)培养各民族的各种工作干部和各种技术人员;
(二十七)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进行民族文字的创造和推行工作;
(二十八)批判和克服大民族主义思想和地方民族主义思想,领导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十九)领导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州长主持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进行工作。
州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