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领导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工作;
(十一)领导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各项工作;
(十二)执行经济计划,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三)管理市场,领导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发展地方国营工矿企业、手工业和商业,继续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四)管理税收工作;
(十五)根据国家计划和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领导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发展农业、副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狩猎、采集药材等生产建设和各种合作事业,领导各民族人民发展各种经济作物和亚热带作物的生产;
(十六)根据山区各民族人民的意愿和山区的具体情况,领导各民族人民发展山区多种经营的生产建设和文教卫生工作;
(十七)管理和发展水利事业;
(十八)管理和发展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九)管理和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领导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整理和发展的工作;
(二十)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进行民族文字的创造和推行工作;
(二十一)管理社会福利、优抚和救济工作;
(二十二)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公安部队;
(二十三)管理兵役工作;
(二十四)管理宗教事务,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二十五)管理侨务工作;
(二十六)培养和提拔各民族的各种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人员;
(二十七)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或者建立民族乡,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二十八)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二十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州长主持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