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自治区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教育各族人民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自治区组织人民武装警察,组织民兵,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职业者,道堂、拱北、清真寺、庙宇、教堂不得借宗教名义向人民群众摊派负担和强使人民群众进行无偿劳役。
第二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自治区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权限,结合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自治区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社会福利事业;
(五)审查和批准自治区的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组织自治区人民武装警察;
(七)选举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五)保障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由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