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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18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7]12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6]129号)精神,现将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审及考试的组织形式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2005年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凡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要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实行见习期满通过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策。
  2、依据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和《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精神,省内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组织的“双四”考试截止到2008年。2007年度全省“双四”考试时间确定为7-8月,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考务工作由各市自行组织,考试合格颁发省内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评审与考试范围
  (一)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愿意,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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