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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的通知

  1、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注册的期刊和学报。鉴别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真伪及刊号是否与期刊名称一致,请拨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综合处电话:010-65212787;辽宁省省内所办期刊、学报查询部门为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出版管理处,咨询电话:024-23262060。
  2、论文汇编、论文集(包括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
  3、内部发行期刊。
  七、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凡提供假论文、假著作等与评审相关的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同时自查实之日起3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国内正式批准注册专业学术期刊认定要点

  一、国家管理的期刊
  1、由国家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等国家机关各部委主管或民政部批准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及所属分会等全国性社会团体(学会、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等部门和单位主管或主办的由中央管理的期刊。
  2、期刊必须具有国际标准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国际标准刊号代码标识为ISS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代码标识为CN××-××××/YY(“×”代表数字,“Y”代表英文字母,其中医药卫生类期刊“/”后标记一般为“R”)。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前面部分由前缀CN和6位数字组成,6位数字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分配给连续出版物。CN××-××××/YY中间不夹杂英文字母,如“HK”或“H”等。仅有ISSN××××-××××标识,没有CN××-××××标识的论文为非国内正式批准注册的期刊。例如,国内正式批准注册的期刊国际标准刊号代码标识为ISSN 1672-7290,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代码标识为CN 21-1505/R。
  3、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的前两位数为地区号,根据期刊编辑出版所在地,依据GB/T2260中的数字码前两位给出。具体为:
  11北京 12天津 13河北 14山西 15内蒙古
  21辽宁 22吉林 23黑龙江
  31上海 32江苏 33浙江 34安徽 35福建
  36 江西 37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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