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注册的期刊和学报。鉴别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真伪及刊号是否与期刊名称一致,请拨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综合处电话:010-65212787;辽宁省省内所办期刊、学报查询部门为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出版管理处,咨询电话:024-23262060。
2、论文汇编、论文集(包括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
3、内部发行期刊。
七、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凡提供假论文、假著作等与评审相关的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同时自查实之日起3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国内正式批准注册专业学术期刊认定要点
一、国家管理的期刊
1、由国家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等国家机关各部委主管或民政部批准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及所属分会等全国性社会团体(学会、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等部门和单位主管或主办的由中央管理的期刊。
2、期刊必须具有国际标准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国际标准刊号代码标识为ISS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代码标识为CN××-××××/YY(“×”代表数字,“Y”代表英文字母,其中医药卫生类期刊“/”后标记一般为“R”)。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前面部分由前缀CN和6位数字组成,6位数字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分配给连续出版物。CN××-××××/YY中间不夹杂英文字母,如“HK”或“H”等。仅有ISSN××××-××××标识,没有CN××-××××标识的论文为非国内正式批准注册的期刊。例如,国内正式批准注册的期刊国际标准刊号代码标识为ISSN 1672-7290,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代码标识为CN 21-1505/R。
3、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的前两位数为地区号,根据期刊编辑出版所在地,依据GB/T2260中的数字码前两位给出。具体为:
11北京 12天津 13河北 14山西 15内蒙古
21辽宁 22吉林 23黑龙江
31上海 32江苏 33浙江 34安徽 35福建
36 江西 37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