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医学或相关专业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7年;取得医学或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3年;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医学中专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护、技)士:取得医学中专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者,可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三)参加省内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双四”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要求。
(四)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
(五)从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职称评定分流政策,由原来的1年享受分流政策调整为3年享受分流政策。
(六)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其申报评审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四、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继续执行转正定职政策。获得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考核确定副高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考核确定中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考核确定中级职务;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考核确定师级职务;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考核确定士级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