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4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4〕1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4]5号),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辽卫字[2002]7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转发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3]215号)精神,现将2004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及考试的组织形式
2004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继续执行《辽宁省高级卫生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继续通过采取参加全国及省里委托各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两种方式取得。按照属地化原则,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里统一组织,各市负责具体考务安排,国家最后确定合格标准;省内“双四”考试工作由各市自行组织考务工作,省里统一确定合格标准。
二、评审与考试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离退休后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评审通过后只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作为享受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报名资格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医学或相关专业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