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妥善解决符合医师资格直接认定条件人员漏办《医师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198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省有关部门及单位:
按照《卫生部、
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要求,我省已于2000年至2004年6月底为全省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了医师资格,并办理了《医师资格证书》。此项工作结束后,因地理位置偏僻、单位解体、个人当时未在岗位工作、出国等诸多原因,各地、各单位仍有个别符合直接认定医师资格条件人员未办理直接认定医师资格手续,漏办了《医师资格证书》。为深入贯彻实施《
执业医师法》,妥善解决漏办人员执业的实际问题,结合我省实际,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出发,经研究决定,近期为符合直接认定医师资格条件(老人老办法)尚未办理《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予以补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直接认定工作是贯彻《
执业医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二、坚持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积极稳妥地做好《医师资格证书》的补办工作。这次补办工作要严格执行《卫生部、
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精神,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补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