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1、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2、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五)款、第三十一条(一)、(二)、(三)款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
  第四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失业人员未有新工作之前要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在已经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按失业保险规定发给失业保险金,未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由原聘用单位参照失业保险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发给失业救济金。

第七章 鉴证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须到省人事厅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第四十三条 人员聘用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的其他有关规定按《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执行。

第八章 未聘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未聘人员待岗期为3年。待岗期间,聘用单位在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至少为未聘人员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单位应与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已实行人事代理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中心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未实行人事代理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原单位可将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中心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本着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组织未聘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开辟各种渠道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机会。要清退临时用工和借调人员,空出岗位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机会。单位补岗时,在未聘人员与新进人员条件相同时,应优先聘用未聘人员。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省卫生厅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的指导,从政策措施上为各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创造有利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