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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奖励和惩处。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考核与聘用合同的


  续订、变更、终(中)止、解除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必要时聘用单位还可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的具体实施按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是奖惩和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岗位变化后,其岗位工资待遇应相应改变,并对其聘用合同条款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或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精简或被撤销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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